购置税(取得税)
				征税对象
				
					- 房地产(土地、建筑物)、车辆、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树木、渔业权、矿业权、会员权
 
				
				
				纳税义务人 
				
					- 征税对象物品购置(取得)者及购置(取得)行为者(含车辆结构变更、地目变更等) 
						
							- - 垄断股东(特殊关系人取得股份超过50%时,视为取得该法人的资产)
 		
						
					 
				
				
				税率
				
					- 一般税率:4%  
						
							- - 继承:2.8%(耕地2.3%)
 
							- -住房有偿交易(买卖等):1~3%
 
							- - 赋与:3.5%
 
							- - 原始取得(新增建等):2.8%
 
							- - 非营业用乘用车:7%
 
							- - 营业用:4%
 
							- - 轻型车:4%
 
							- - 两轮车(125cc以下):2%
 
						
					 
				
				
					- 重税税率  
						
							- - 别墅、高尔夫球场、高档娱乐场所、豪华住宅等奢侈性资产:标准税率 + 重税基准税率(2%)的4倍 
 
							- - 大城市市内法人总部营业用及新增建工厂用不动产:标准税率 + 重税基准税率(2%)的2倍
 
							- -多套住房持有者有偿取得住房:8~12%
 
							- -课以重税对象无偿取得住房:12%
 
						
					 
				
				
				纳税方法 
				
					- 从购置(取得)之日起的60天内或登记注册前申报及缴纳
							- - 60天内不履行义务时,将承担未申报附加税(20%)及不诚实纳税附加税(滞纳日期 × 3/10000)
 
							- - 少申报计算税额时,将承担过低申报附加税(10%)及不诚实纳税附加税(滞纳日期 × 3/10000)
 
							- - 采用欺诈或不当行为未申报或过低申报时,未申报附加税及过低申报附加税适用40%税率
 
						
					 
				
				
				同时征收的税款
				
					- 农渔村特别税:购置税(取得税)中2%计算税额 × 10%,购置税(取得税)减免税额 ×20%
 
					- 地方教育税:扣除2%后计算的购置税(取得税) × 20%
 
				
				
				注册许可税
				征税对象 
				
				
				纳税义务人
				
				
				税率
				
				
				
				
				
				
				
				
				
				
					| 分类 | 
					税率 | 
				
				
				
				
					| 房地产 | 
					所有权保留(购置时不伴随) | 
					0.8% | 
				
				
					| 所有权转移(购置时不伴随) | 
					有偿 | 
					2.0% | 
				
				
					| 无偿(继承) | 
					1.5% (0.8%) | 
				
				
					| 地皮使用权、质押权、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 | 
					0.2% | 
				
				
					| 拍卖、暂扣、财产保全、暂登记等 | 
					0.2% | 
				
				
					| 其他 | 
					6,000 韩元 | 
				
				
					| 船舶 | 
					所有权保留(购置时不伴随) | 
					0.02% | 
				
				
					| 其他 | 
					15,000 韩元 | 
				
				
				
				
					| 汽车 | 
					质押权设置 | 
					0.2% | 
				
				
					| 其他 | 
					15,000韩元 | 
					- | 
				
				
					| 建设机械 | 
					所有权登记 | 
					1.0% | 
				
				
					| 质押权设置 | 
					0.2% | 
				
				
					| 其他 | 
					10,000 韩元 | 
				
				
					| 工厂、矿业财团 | 
					质押权取得 | 
					0.1% | 
				
				
					| 其他 | 
					9,000 韩元 | 
				
				
					| 法人登记 | 
					设立、增资等 | 
					0.4% | 
				
				
					| 非赢利0.2% | 
				
				
					| 资产再评估 | 
					0.1% | 
				
				
					| 总部、主办公室搬迁 | 
					112,500 韩元 | 
				
				
					| 分店、分办公室搬迁 | 
					40,200 韩元 | 
				
				
					| 其他 | 
					40,200 韩元 | 
				
				
					| 企业名称等登记 | 
					企业名称设置等 | 
					78,700 韩元 | 
				
				
					| 支配人选任 | 
					12,000 韩元 | 
				
				
					| 船舶管理人 | 
					12,000 韩元 | 
				
				
					| 矿业权 | 
					设置 | 
					135,000 韩元 | 
				
				
					| 变更(增区、增减区) | 
					66,000 韩元 | 
				
				
					| 变更(减区) | 
					15,000 韩元 | 
				
				
					| 转移(继承) | 
					26,200韩元 | 
				
				
					| 转移(非继承) | 
					90,000 韩元 | 
				
				
					| 其他 | 
					12,000 韩元 | 
				
				
					| 渔业权 | 
					转移(继承) | 
					6,000 韩元 | 
				
				
					| 转移(非继承) | 
					40,200 韩元 | 
				
				
					| 持股转移(继承) | 
					3,000  韩元 | 
				
				
					| 持股转移(非继承) | 
					21,000  韩元 | 
				
				
					| 其他 | 
					9,000  韩元 | 
				
				
					| 著作权等 | 
					继承 | 
					6,000  韩元 | 
				
				
					| 非继承 | 
					40,200  韩元 | 
				
				
					| 计算机程序保护法规定登记(非继承) | 
					20,000  韩元 | 
				
				
					| 其他 | 
					3,000 韩元 | 
				
				
					| 专利权等 | 
					转移(继承) | 
					12,000  韩元 | 
				
				
					| 转移(非继承) | 
					18,000  韩元 | 
				
				
					| 商标、服务 | 
					设置及更新 | 
					7,600  韩元 | 
				
				
					| 转移(继承) | 
					12,000  韩元 | 
				
				
					| 转移(非继承) | 
					18,000  韩元 | 
				
				
					| 其他 | 
					- | 
					12,000 韩元 | 
				
				
				
				
				
				纳税方法 
				
					- 进行登记或注册之前申报或缴纳
※ 附加税的征收同购置税(取得税) 
				
				
				同时征收的税款 
				
				
				财产税
				什么是财产税? 
				
					- 财产税是向截至每年6月1日(征税基准日)拥有土地、住宅、建筑物、船舶、飞机的人征收的地方税
 
				
				纳税义务人 
				
					- 截至征税基准日(每年6月1日)在事实上拥有财产的人
 
				
				
				征税标准 
				
					- 对于土地、建筑物、住宅的财产税征税标准,将在市价标准额的基础上,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动向和地方财政条件等,在以下各小项任意一项规定的范围内,乘以总统令规定的公允市价比率计算的价款作为标准。
						
							- - 住宅:房地产价格公示的及依据鉴定评估相关法律公示的住宅价格的60%
 
							- - 建筑物:建筑物新建标准价款乘以各种指数计算的价款的70%
 
							- - 船舶、飞机、其他征税对象:依据总统令规定的标准,由区长确定的价款
 
							- - 土地:房地产价格公示的及依据鉴定评估相关法律公示的个别公示地价的70%
 
						
					 
				
				
				税率
				
					- 随征税对象的不同分级适用。有关详细税率,请咨询管辖区政府税务科。
 
				
				
				缴纳期
				
				缴纳期
				
				
				
				
				
				
				
				
					| 7.16-31 | 
					住宅的1/2 | 
					建筑物、船舶、飞机 | 
					※ 住宅部分财产税的税额在20万韩元以下时,于7月份全额通知 | 
				
				
					| 9.16-30 | 
					住宅的1/2 | 
					土地 | 
					
				
				
				- 申报义务:财产出现变动时,从征税基准日(6月1日)之日起的10日内,向该财产所在地管辖市长、郡首、区长申报。
				
				综合房地产税缴纳指南
				
					- 纳税义务人:对于按个人(法人)的公示价格合计额,住宅超过6亿韩元(1户只有1处住宅者11亿韩元)者,综合合计土地超过5亿韩元者,另行合计土地超过80亿韩元者
 
					- 缴纳期限:12月1日~12月15日按纳税通知书缴纳
 
					- 主要咨询窗口指南 
						
							- - 综合指南:国税厅主页(www.nts.go.kr)
 
							- - 综合咨询:国税厅新未来呼叫中心(☎无区号126)
 
						
					 
				
				
				居民税
						什么是居民税
				
					- 分为面向住址注册在地方自治团体内的个人所征收的个人税;由营业场所设在地方自治团体内的个人或法人业主所申报的营业场所税;由发放工资的业主所申报的员工税。
 
				
				
				纳税义务人
				
					- 个人税:每年7月1日当前住址注册在地方自治团体内的个人户主
 
					- 营业场所税:每年7月1日当前营业场所设在地方自治团体内的个人及法人
 
					- 员工税:包括相应工资发放月份在内近12个月,相应营业场所工资总额的月平均金额超过1亿5千万韩元的营业场所(含正式员工、临时工)的业主
 
				
				
				缴纳期
				
					- 个人税:每年征税基准日 - 一般征收
 
					- 营业场所税:- 申报缴纳
 
					- 员工税:工资发放月份的次月10日
 - 
				
 
				
				税率
				
					- 个人税:10000韩元
 
					- 营业场所税:(对基本税率 + 总面积的税率)
 
						
							- - 基本税率
 
							- · 个体户(上一年度增值税征收标准4800万韩元以上):50000韩元
 
							- · 法人:根据注册资金约在5~20万韩元
 
						
						
							- - 对总面积的税率
 
							- · 营业场所总面积超过330㎡时,每平米250韩元(其中,污染物质排放设施营业场所是两倍)
 
						
	
							- 员工税:向员工支付的当月工资总额 x 0.5%
 
					
				
				汽车税
				什么是汽车税(所有)
				
					- 有关拥有汽车的汽车税是针对拥有汽车而征税的,同时具有财产税性质和有关道路使用、损坏及环境污染的摊款性质的地方税
 
				
				
				纳税义务人
				
					- 截至缴纳期所在月份的第1天(6.1/12.1)的汽车所有人
 
				
				
				征税对象
				
					- 依据汽车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或申报的车辆和依据建设机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登记的自卸车及混凝土搅拌车
 
				
				征税标准
				
				
				税率
				
					- 根据乘用车、载客车、货车、特殊汽车、三轮以下小型车等不同车种分级适用。有关详细内容,请咨询管辖区政府税务官
 
				
				
				缴纳期
				
				缴纳期
				
				
				
				
				
				
				
				
					| 分期 | 
					征税基准日 | 
					缴纳期 | 
					征税期 | 
				
				
				
				
					| 第1期 | 
					6月1日 | 
					6.16 - 6.30 | 
					1月- 6月 | 
				
				
					| 第2期 | 
					12月1日 | 
					12.16 - 12.31 | 
					7月- 12月 | 
				
				
				
				
				年税额一次性缴纳及分期缴纳制度
				
					- 申请分期缴纳年税额时,可按年税额分为四分之一的金额分期缴纳
						
							- - 第1期税额的二分之一截至3月16日~3月31日分期缴纳
 
							- - 第2期税额的二分之一截至9月16日~9月30日分期缴纳。即汽车税的分期缴纳可经过3月、6月、9月、12月共4次缴纳
 
						
					 
					- 申请一次性缴纳年税额时,将扣除年税额(指相当于一次性缴纳的缴纳期限后的期间的税额)的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年税额在下一期限内申报缴纳 
						
							- - 1月份内申报缴纳时:1月16日~1月31日
 
							- - 分期缴纳期内申报缴纳时:3月16日~3月31日/9月16日~9月30日
 
							- - 第1期缴纳期内申报缴纳时:6月16日~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