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
提交出生证明和出生申报表
提交部门:管辖区政府家庭关系登记部门
若在海外分娩,向韩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出生申报或回到韩国国内后,向管辖区政府负责部门提交即可。
出生申报应于出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韩国人男性与外国人女性所生的子女
- 婚生子女
- - 父亲或其他出生申报义务人(含居住于韩国国内的外国人母亲)进行申报,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簿。(特定登记事项栏中应填写父母的姓名)
- 非婚生子女
- - 仅由父亲进行出生申报无法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簿,应另行依据有关外国人(非韩国国民的)的认知流程,父亲进行认知申报后,子女根据国籍法律向法务部长官申报,取得国籍(未成年人)或获得法务部长官分发的归化许可后(成年人)进行国籍取得申报或归化申报时,可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簿。
外国人男性与韩国人女性所生的子女
- 婚生子女
- - 由于子女取得韩国国籍,因此母亲或其他出生申报义务人(含居住于韩国国内的外国人父亲)进行申报(特定登记事项栏中应填写父母的姓名),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簿。
- 非婚生子女
- - 母亲或其他出生申报义务人进行申报(随母亲的姓氏和原籍,不能标识父亲),可登记家庭关系登记簿。但若可认知父亲,则根据其认知申报填写理由,取得父亲的国籍后,应通过国籍丧失申报进行注销。